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2-03-30 11:48

 【教材案例22-18】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24 000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0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以100元购买该建筑物。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 000 00元。
  【解析】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    24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24 000 000
  在租赁期开始日,乙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24 000 000
    贷:货币资金  24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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