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 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 2:1. 请问这个债资比适用于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吗?
水中的小鸟
于2022-04-05 11:42 发布 29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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