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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心
于2022-04-08 18:48 发布 4568次浏览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4-08 18:49
你好; 关联企业 这样会有风险假如 长期平价; 税务局有可能让你们按市场价去 补税和滞纳金的
晨心 追问
2022-04-08 18:52
老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meizi老师 解答
2022-04-08 18:57
你好;适当的 高一些价格; 签订合同; 本身你们就是关联公司 ;到时还得填写关联年报的; 不要长期 平价
2022-04-08 19:02
好的老师,我们是销售公司不生产,有销售的话就从总公司购买产品并销售,但是最近和个人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协议约定前一年购货价特别低 买三赠二属于 所以这样的话就导致了我们销售价格低于了成本价,这种情况有风险吗老师 有好的处理办法吗
2022-04-08 19:10
你好; 你们可以考虑适当的 比如 配搭产品来组合装来销售给你们 。 这样组合装就会低价一些; 你们拆包来做入库 做单品销售
2022-04-08 19:39
老师我们是农产品微生物肥料 只有一种, 没办法组合来操作,事实我们就是这家销售的 是真实的,这种情况有风险吗老师
2022-04-08 19:48
你好 ;那你就 适当高一些 售价哈; 不要平价
2022-04-08 19:50
老师这算是低价销售了 低于成本价了,这样有风险吗
2022-04-08 20:09
你好 ; 有风险的;这个 有税务局规定的 果低价销售,如无正当理由且无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则会被税局核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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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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