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0月6日,购入A原材料一批,支付价款678万元(含增值税),另支付运杂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A原材料专门用于为乙公司制造B产品,无法以其他原材料替代。12月1日起,开始为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共计发生直接人工82万元;领用所购A原材料的60%和其他材料60万元;发生制造费用120万元。在B产品制造过程中,所领用的其他材料发生非正常损耗20万元。2019年12月31日B在产品的账面价值为614万元。 提问:非正常损耗的20万为什么要扣除?
凯蒂
于2022-04-13 11:28 发布 10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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