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2-04-21 23:03

你好,1.在视同销售中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产品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在视同销售中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应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员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庄老师 解答

2022-04-21 2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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