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11-04 13:07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 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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