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作为发行可转债的主体,在发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子公司的项目建设。我有如下疑惑: 1、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把募集的资金给到子公司的时候分别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感觉以借款的形式借给子公司感觉不合适? 2、资本化的利息是归集到子公司还是母公司呢?我理解的是谁作为募集资金的主体,谁就要承担偿付利息的义务。
喜悦的鲜花
于2022-04-26 09:41 发布 2501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04-26 12:52
1,你是以什么方式拿过去了,如果说是借款的话,你这里要按照借款去交相关的税哦。
2,这里相关的一个税是由税和利息是有,实际这个税是由实际借出资金,这一方承担。利息是实际使用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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