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清风缕缕老师

职称高会、注会、律师、注税;多个会计协会兼职

2017-04-21 18: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就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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