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建房,已甲方名义拿地开发,开发后的房产先卖了一部分,甲方公司完税后按比例分回,1、分到乙方公司的利润,乙方是冲回投资款,还是记投资收益2、剩余房产按比例分回且办理产权登记,还能套用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分配已结算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吗?3、如果能套用,分配计税成本的开发产品成本大于投资款(乙方),(投资款按照剩余投资款还是初始投资款,前期已分回部分资金),甲方可以按照差额调减所得税吗,乙方投资额和分回房产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吗(可否像分钱一样视同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冷酷的小松鼠
于2022-05-05 20:51 发布 57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要直接投资居民企业。
要交企业所得税
2018-10-17 11:50:53
1,冲减投资款,多出部分投资收益
2,可以的
3,这里属于实务资产分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022-05-05 21:58:47
是的,要减去这部分投资收益再算所得税
2021-04-29 19:06:57
汇算清缴时,这个减免填在那个报表
2019-05-01 07:03:16
你好,同学。
权益性投资收益,分红是免税的
如果是出售转让股权,转让方交税的
2022-10-28 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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