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2019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0 000元,用于抵付其前欠A公司的货款。该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10%,期限6个月,并按0.5‰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 (2)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B公司购入一批甲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 000元,增值税13 0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400元(不考虑运杂费增值税)。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3)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企业付款给A公司。 (4)到期支付B公司材料款。 (5)5月10日,收到C公司先支付货款的5 650元,5月15日,与C公司签订销货合同,供货金额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300元。5月20日,按合同规定,向C公司发出货物,确认销售实现,余款在发货后一周付清。一周后,收到C公司补付的货款5 650元。
可爱的诺言
于2022-05-10 14:31 发布 9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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