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海棠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2-05-12 06:07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及时通知受要约⼈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即是说,受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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