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这个是不是应该在A退出时,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 那会计分录要如何做?
欣欣子
于2022-05-20 15:51 发布 4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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