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 有老师说 同学你好,第一次转让是15万+未分配的5万利润,所以是20万,再减去15的投入,是这样核定个税的, 第二的转让,B剩余的 是15+5万,当然,如果要是C转给D,这个是要看双方谈的,是可以相同金额,也可以大于这个金额,」 能教下我,这个分录怎么做吗?
欣欣子
于2022-05-20 17:31 发布 4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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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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