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影旅行社系组团社,7月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 ①5日,组织编号为0703的旅游团本月10日至17日去北京旅游,陆续收取30人旅游费,每人6000元,共计180000元,存入银行。 ②7日,0703号旅游团中共有2人因故要求退团,按合同规定扣除其预付旅费10%的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退还其剩余的款项。 3 17日,0703号旅游团返回,确认已实现的经营业务收入。 (2)辉煌旅行社为0703号旅游团接团社。7月17日,辉煌旅行社结束接待光影旅行社0703号旅游团,将旅客送离北京,并向光影旅行社报送了“旅游团费用拨款结算通知单”,共计金额127200元。
学堂用户cgpae4
于2022-05-23 17:02 发布 12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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