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年10月15日,甲化工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化学原料,不含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为26 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乙公司债务。2×20年4月15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项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自产的产品和一辆汽车来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不含税的市场价格为130 000元;该汽车的原值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60 000元,发生的评估费为1 000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增值税。该批产品和轿车已经发送至乙公司。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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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5-24 13:56 发布 7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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