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伟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5-11 17:01

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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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2017-05-11 17:01:58
收旧货和海关没有关系的,只要你不出口就行
2019-10-25 23:05:58
目前是这个比例,但是你当地海关应该有最新的优惠
2019-07-05 08:03:59
你好 你指的优惠是啥?一般出口都是免税的
2019-07-05 07:04:17
出口退税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免税的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1.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并且收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做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但应注意,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作出的处罚。   目前,在财税[2013]96号文下发后,相关配套的可操作性实施政策还未出台,所依据的操作流程均参照传统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步骤进行,在退免税环节上还存在不适用的某些问题,如以特快专递方式出口的价值高、体积小的货物,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能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此,应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相关的电子单证标准。同时,对电子商务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采取缴税方式的税收政策及范围并不明朗,为堵塞税收漏洞,应当完善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退缴税实施办法的细则。
2019-11-08 0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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