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胡芳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2-06-01 16:32

同学你好,在新收入准则中的规定,是这样的:
在财政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上述是新收入准则有关于可变对价的内容,而财政部的实施问答,则明确说明现金折扣的处理,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在新收入准则下:
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预估现金折扣发生的比例,并相应扣除后,确认收入。后再结合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来调整收入确认的金额。
所以说现金折扣影响确定收入
现金折扣对价部分,不再单独计入财务费用。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