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维保合同是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按季度收款,合同上只标明每月收到钱,但是实际上从第二季度才开始工作,也就是发票从第二季度开始开发票,第一季度没有发票,这样合同的金额和发票的金额就对不上,这有影响吗?
西红柿
于2017-05-12 15:40 发布 1369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5-12 15:41
你好!你第一季度有收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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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第一季度有收钱吗?
2017-05-12 15:41:32
只要全部发票的累计数与合同一致就可以了。就是说不管如何开,总额相符
2020-10-12 09:48:01
你好,
可以的,您可以开小数的单位
2020-10-12 09:48:33
第一个是商业折扣
第二个你们是为了尽快收回钱嘛
2019-06-10 23:58:42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可以的
你们是收取进店等费用的,开具的就是这个发票呢
2021-12-29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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