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某市民刘某家中智能电视被盗,价值1万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2019年4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盗的电视机,经邻居及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证明,他又领回了这台电视,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修理费共花去200元。电视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有当地群众向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刘某家,决定收回彩电或让刘某退回赔款,但被拒绝。问题: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请详细阐述。
学堂用户amhskh
于2022-06-13 10:43 发布 53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6-13 11:18
你好,保险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代位原则中的物上代位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所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规定主要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又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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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代位原则中的物上代位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所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此规定主要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又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利益。
2022-06-13 11:18:31

同学,你好,你看下下面的分析
2021-10-21 10:08:10

保险公司的做法按照保险法无疑是对的。
失主获得全额赔偿后,丢失物品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失主获赔后再领回被盗物品则属于不当得利。
2021-10-21 10:51:36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017-01-03 19:11:54

还是让修理厂保险管理员直接领取 在给保险公司专员 是不合理的吧
2018-04-01 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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