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同类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同类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既来之,则安之
于2017-05-18 08:56 发布 33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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