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5-18 15:32

你好,具体是什么问题

刘泳杉 追问

2017-05-18 15:35

@邹老师: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可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但是,由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 “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老师:我们属于第三种情况,但是 
我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中,没有找到相关的选择项。

邹老师 解答

2017-05-18 15:36

如果没找到,一般是需要咨询税局选择哪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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