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5-25 17:36

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为年度清算专用,所属期12月的月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不再申报。网上结算申报时请注意选择年度为2015年度(系统默认年度)。当月社保部门传输的个人数据由系统自动转申报,不再显示和要求缴费单位确认。 年 度结算申报缴纳期限截止到1月31日。 
1. 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注:上述两表无电子申报表,年度结算期后应与其他纸质申报表一同报主管地税分局);  2.根据上述两表汇总计算的数据,填写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申报成功后再填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请各企业缴费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数据。    二、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1.调增项目  调增项目1“低于下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的计算结果填“不到下限的调增金额”;  调增项目2 “其他”:指按政策规定应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未计入的调增金额。 2.调减项目 调减项目1 “超上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的计算结果填“超过上限的调减金额”; 调减项目2 “外籍人员”:指符合政策规定的尚未在本市参保的外籍人员工资扣减额;(若企业已经为外籍人员参保,则其工资不允许扣除)  调减项目3 “外地参保”:指符合政策规定进杭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在外地总机构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以及指符合政策规定已在本地总机构列支工资,在外地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  调减项目4“法定不参保”: 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报酬,以及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支付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报酬; 调减项目5“其他”:指按政策规定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在财务处理时计入工资总额的金额(如支付给学生勤工俭学的费用);  5.填列后 “可扣减项目金额” =“调减项目”小计-“调增项目”小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转到主表。调增项目金额大于调减项目金额,则 “可扣减项目金额”为负数,即实际为调整增加缴费基数。    三、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主表第4列“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填写全年1-1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主表其余各列由地税部门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和附表数据自动产生。  1. “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不得少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否则不能申报成功。 
若由于每月在填社保费申报表时,“实发工资”这项指标填错,实发数多填,造成在年度社 
保费结算申报时,由于“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小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而无法申报成功时,只能按大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填写“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然后将两者的差额放到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调减项目5“其他”栏中。但缴 
费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以供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各缴费单位应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即:不论是以工资科目列支,还是以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列支;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并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可参考《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取数口径为缴费单位结算属期内自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含11月和12月两个月征期内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部分社保费相对应的缴费基数),但不包括社保部门核定产生的企业或职工应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则已减除其对应的缴费基数。  4. 主表第8列“结算属期应补报缴费基数”=主表第6列“结算属期缴费基数”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此列也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若第6列数据<第7列数据,则第8列数据只反映为零,不反映为负数。缴费单位如果多缴需退库,需携相关清算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5. 主表第9列“费率”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其中:  •    养老保险费 ( 企业缴纳   )       14% •    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      9% •    医疗保险费(门诊统筹企业部分 )        2.5% •    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    )       1.5% •    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        1.2%  •    工伤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          0.4%——1.6%  6. 2015年年度结算应当参照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标准是48372元,月标准是4031元。根据此标准计算,201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的上限为每人12093元/月;下限为每人2418.6元/月  7. 一般缴费单位六个险种的结算期均为2015年1月——12月;2015年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各险种的结算期从实际参保月至12月。(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填表人如果申报错误,可重新进行结算申报:     在尚未扣款的情况下,只需要将原来网上申报的主表作废,再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即可(注意一定要将原来申报的主表作废,否则会造成重复申报和扣款);如果已扣款,也可以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而新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已自动包含了原来每月申报及前一次结算补报的缴费基数,这样第8列数据即为最终轧差后需补报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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