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4 05:55

我是一国企财务负责人,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我们和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我公司投资开办了一家子公司,占5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2006年5月,该子公司接受捐赠,收到了一辆运输用汽车,价值160万元,我公司即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万元。可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却认为我公司应对这部分其他资本公积80万元缴纳印花税。但我公司认为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而且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的,因此不应缴纳印花税,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正确?能解释一下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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