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5-24 13:44

对于公司来说,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公司来说,能不能出资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转让。 
   
而对于房屋使用权来说,如果把其当成出租,一方面可以评估价格(其实就是评估房租价格,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以外,多数房屋租价都能货币评估),另一方面,由于房屋可以转租的话,似乎也就可以认为是能够将房屋使用权转让,所以可以出资。 
   
按照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来说,资本应该是确定且不变的,例如设备出资,如果设备上有担保债权,将会使设备有可能随时被因担保而拍卖或清偿,从而以担保的设备出资,不能满足资本(出资)确定且不变的要求,所以不能以担保设备出资。 
   
而对于房屋使用权来说,是不是满足公司法资本(出资)确定不变的要求呢? 
   
例如张三将房屋使用权五年出资入股甲公司,实质上类似将房屋出租给甲公司,但是中途,例如第二年,张三由于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李四,虽然物权法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甲公司仍然可以在余下三年有房屋使用权,但是,李四此时却享有向甲公司要求获得租金的权利。 
   
这就使得张三实际的出资(房屋使用权)五年实质上仅仅只有两年,改变了出资资本,也就不符合出资(资本)确定与不变的原则。 
   
因此,虽然房屋使用权符合公司法出资方式的规定,但是由于不符合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所以不能以使用权出资。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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