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产企业,外聘一部分北京员工,由于他们的户口在北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在当地缴纳,这部分社保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还有个人承担的部分能在个税前扣除吗?如果请北京代理公司委托交这部分员工的社保,可否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可否个税前扣除?请问这样的情况有没有相关税法政策?
jossonli
于2017-05-25 20:46 发布 1190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20:54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五险一金”在规定比例和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建议你们委托北京的中介代理公司代为缴纳这部分员工社保,员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专家分析: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或税务机关的代收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缴费单位必须是企业不能是个人(统筹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准予扣除。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或税务机关的代收凭证作为扣除依据。职工自行申报社会保险并以复印件形式到公司报销,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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