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会议需要,8月向旅游公司租赁两台大巴车,对方单位给开的是国税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名称为“汽车租赁费”,是否合规?
jossonli
于2017-05-26 16:18 发布 235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6 16:25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开具国税发票。 欢迎您再次提问。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