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7 17:35
: 亲爱的学员,您好: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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