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7 19: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标准: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如果单位支付员工的出差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计入员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餐费等),如果能够提供发票的可以实报实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可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标准范围之外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得税法规定之外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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