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2-07-18 16:13

对于什么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什么是特许经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是目前我国已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及相关法院判例可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定程序签订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协议。3

二、基本性质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本质上,特许经营协议既体现了双方的合意,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协商订立”不代表协议相对方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

三、解除条件

我国现有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主,辅以各省级条例、办法等,如《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而从行政协议的角度出发寻找法律依据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暂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文件予以详细规定,对其的规制也主要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并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所形成的部分司法案例中。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参照《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条件予以一一列举:

1. 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协议双方可根据解除条件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3. 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协议解除条件予以明确规定的;

以公用事业为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应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协议的答复,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前,企业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18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等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4. 作为协议方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优益权”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比如, 在协议履行中,因出现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可单方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此即行政优益权。

目前法律暂未有关于行政优益权的明确规定,其更多地是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另外也零星分散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行政优益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因此,在目前对行政优益权如何行使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目前几乎所有的法院裁判均认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依法签订并生效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当然可以。但基于协议的公共利益特征、协议双方的信赖保护原则等,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不能随意解除,而应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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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什么是特许经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是目前我国已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因此,综合上述规定及相关法院判例可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定程序签订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协议。3 二、基本性质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本质上,特许经营协议既体现了双方的合意,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协商订立”不代表协议相对方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 三、解除条件  我国现有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主,辅以各省级条例、办法等,如《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而从行政协议的角度出发寻找法律依据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暂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文件予以详细规定,对其的规制也主要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并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所形成的部分司法案例中。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参照《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条件予以一一列举: 1. 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协议双方可根据解除条件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3. 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协议解除条件予以明确规定的; 以公用事业为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应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协议的答复,在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前,企业保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18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等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4. 作为协议方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优益权”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比如, 在协议履行中,因出现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可单方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此即行政优益权。 目前法律暂未有关于行政优益权的明确规定,其更多地是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另外也零星分散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行政优益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因此,在目前对行政优益权如何行使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目前几乎所有的法院裁判均认可“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依法签订并生效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当然可以。但基于协议的公共利益特征、协议双方的信赖保护原则等,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不能随意解除,而应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方可解除。
2022-07-18 16:13:28
你好,特许经营权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2021-06-22 16:21:56
一、"经营租入"与"融资租入"的含义 1、经营性租赁又称临时租赁,是指在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进行有价转让的一种方式。 2、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为发展生产需要增添设备,而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给租入企业。 二、区别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 , 但从其经济实质来看 , 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租赁期满时 , 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项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内 , 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等。所以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企业对其没有拥有权也没有控制权,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一般租期很短,所以不视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
2016-09-26 14:33:53
你好,这种的生活例子真没有,就是比较抽象的
2020-06-30 09:27:47
你好,就是在原本的计算加上一定的比例扣除,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研发费用100元,100*(1+50%)=150元,扣除标准就可以按照这个来。
2019-05-02 1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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