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一个老项目合同签订日是5月1日之前,采取的是简易征收3%,但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是6月份签订的,该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劳务公司可否从属于我总包方的总合同,按老项目的简易办法3%来交税?还是必须按新项目的一般办法交11%的增值税?
jossonli
于2017-06-06 13:29 发布 2048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13:34
如果是建筑劳务公司(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一般的劳务公司按一般的劳务公司的政策执行。 如果是建筑劳务公司的话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的劳务派遣公司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