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如何理解以下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微信用户
于2022-07-27 18:46 发布 682次浏览
- 送心意
冉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学员,这个就是股票分红的,因为不涉及真正收到钱,所以不做账长投相关的,不作为现金红利收入的
2022-07-27 19:43:29

你好,你说的例子中B企业才是被投资方,全部转给A企业法人股东增加其实收资本这个是直接转钱才行的,而规定中的意思是B自己的资本公积转到B自己的实收资本不用给钱的,是两码事
2022-08-01 11:24:22

同学,分配不等于负担支付
2020-07-10 23:48:58

您好同学税务认可-的是分钱,这个没分配他的利润 给我们,所以不可以确认同学
2019-11-18 09:42:30

哦 谢谢
2020-04-25 22:19:4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