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9: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1、母公司以子公司为借款平台,从银行借入款项给母公司使用,是否适用上述政策,子公司支付的银行利息直接向母公司收取,该部分利息,子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2、母公司直接以银行向子公司收的利息单据为利息支出的凭据,支付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是否受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9:12

1、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该文件的两大重点是:第一是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第二是由财务公司进行统借统还。贵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条件,建议可以自行先评估;    
 
   2、若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由子公司借款再转借给集团,由银行的利息由子公司作为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发票给集团,向集团收取利息。母子公司属于关联性企业,应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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