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9:25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拥有叉车用于厂内搬运货物,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第42号公告,叉车是否属于专用作业车,是否应纳车船税?如果应纳车船税,如何计算?根据国税总局2013年第42号公告,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请问,如果整备质量为1025KG,应当按1.5吨计算缴纳车船税,还是按1.025吨乘以96元为应纳税额?或者以上都不正确?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9:3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因此,您企业厂区内搬运货物的叉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但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您需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第四条规定: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如果整备质量为1025KG,应当按1.025吨乘以96元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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