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9:2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建设中依据签订的建安合同实行甲供材,取得普通发票,然后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本项目工程。请问:1、施工企业在领用材料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增值税吗?视同销售材料,向施工方开具发票吗?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凭材料发票和材料领用单将供材价款计入开发成本-建安费?3、施工方按含甲供材的劳务价款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含甲供材的劳务价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方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9:40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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