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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7 19:59 发布 3307次浏览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0:02
请问2013年是否允许全额抵扣,抵扣前是否需要税务部门批准?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81号)文件规定,企业弥补亏损需要到主管分局进行备案。
2017-06-07 20: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如果您购买的设备属于以上所列举设备,即可进行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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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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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0:15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