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0:55

    非居民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13) 52号规定,财税〔2013〕52号发文日期:2013年0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如不属于为什么?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1: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2011〕300号)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由于非居民企业并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因此不适用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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