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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8 08:14 发布 2209次浏览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08:18
你好:我想问今年收到财政局的补贴资金。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年底还需要到国税去申报吗?有这方面的文件吗?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08:28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财政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则:收到资金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否则,收到资金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贵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处理。否则,应计入取得收入当期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06-08 08:27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到政府扶持资金分录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收到政府扶持资金符合条件专项用途,是不征税收入,汇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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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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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08:28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