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10:05

    作为花卉养殖销售企业,如果花卉销售的同时也对销售出去的花卉进行养护,这部分养护的收入是属于花卉的价外费用一起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还是单独计价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如果单独计价所得税方面该类收入可否适用财税(2008)149号文中的农技推广,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10:17

   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花卉同时进行养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企业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一并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法律法规要求,对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进行单独计算所得,否则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另外,关于技术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因此,销售花卉后的养护不能归于技术推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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