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15:23

您好!2012年4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5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全文作了解读,其中对上述规定的解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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