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6-11 15:39

您好,年底要自己到税务局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两边都申报,那就能查出来的。不是不超过12万元就不用补交税的。

Mary 追问

2017-06-11 16:06

@王老师:那我之前上班每月两万工资,一年24万,为什么没有被通知再补交税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6-11 16:07

您好,因为您平时已经交税了,没有在其他地方再拿工资,不用再补税的。

Mary 追问

2017-06-11 16:13

@王老师:哦,搞明白了,那意思就是只要两地工资超过3500,就得在年底自己去申报税,谢谢老师!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06-11 16:13

您好,是的,不客气。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年底要自己到税务局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两边都申报,那就能查出来的。不是不超过12万元就不用补交税的。
2017-06-11 15:39:21
异地两处取得工资,合并纳税时补缴的个税不是只能自行缴纳,能选择其中一家单位代扣代缴。 扩展阅读: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计税方法上,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管理有差异
2019-07-16 11:24:47
你好 这个实际有经营 有收入 没有纳税检查到就会有罚款的
2019-07-01 13:37:30
你好,食品也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和发现金一样做账的,所以要合并计入个税收入
2018-09-25 06:29:29
累计扣除费用是不是不对了
2019-07-10 16:59:1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