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中规定:①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②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老师,问题1:以上政策内容,对于医药生产企业,①和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要享受②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要满足①条件,即免费使用是为了临床研究,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研究证明资料? 问题2:关于后续免费使用相同创新药的成本,能否计入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郑丽
于2022-08-17 14:23 发布 77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08-17 16:49
1,你这里的二是对前面一的具体说明
2,就是你享受,首先你需要满足一的条件。完了之后再享受的时候,第二个这种情况,也就是后续免费相同的创新药,这不视同销售
3,如果说你这个创新药适用于自己使用的话,那么这个就是属于研发使用里面的材料费用是可以正常加计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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