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税剑法盾

职称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师),会计师-税务会计,会计领军人才,法院陪审员

2022-08-18 15:20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资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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