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30 14:59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正式发票,但是是免税的票据,不能用于经营性服务性的收费,企业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个票据。
 
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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