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司给合伙企业股东分配的红利,无法确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无法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那么我司是否无需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对这笔红利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
jossonli
于2017-06-15 17:04 发布 10075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公司对外分红不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由股东根据取得的所得去自行申报股息红利所得税。这个是针对分红企业是合伙企业的规定,而有限公司分红不受这个影响的。
2017-06-15 17:09:33
你好,可以做到其他应收款, 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虽然是代扣代缴性质,但除非确定可以向合伙人收回,否则建议视同对合伙人的一项分配,冲减相关合伙人的权益科目。
2020-12-02 17:41:54
您好!你们应该先税后分才对的。
是的。按入伙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
2017-11-13 11:28:25
你好同学,一般是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2020-06-19 10:32:21
你好!不是的,次年3月底前地税有单独的申报表
2018-05-22 1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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