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司给合伙企业股东分配的红利,无法确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无法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那么我司是否无需承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不对这笔红利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
jossonli
于2017-06-15 17:04 发布 100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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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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