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2-09-06 17:06

同学你好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具体关系可以概括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可能采取“合伙”作为组织形式,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7条适用该法关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是在法律性质上其并不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并不属于“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当然属于“合伙企业”,由于专业服务机构成立所依据的规定并非《合伙企业法》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