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2-09-06 17:06

同学你好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具体关系可以概括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服务机构”可能采取“合伙”作为组织形式,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7条适用该法关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是在法律性质上其并不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并不属于“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当然属于“合伙企业”,由于专业服务机构成立所依据的规定并非《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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