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4:42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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