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17 17:16

我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原投资方A(香港公司,100%控股我公司)于2008年度进行了股权转让,将我公司100%控股股份转让给新加坡的另一公司B。现今,税务机关通过我公司向原股权转让方A追缴该笔股权转让税款,但A公司已于2010年在香港依法解散。请问,A公司是否还负有该笔税款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能够向A公司的原股东或法人追缴么,或者说税务机关能够就这笔税款向谁追缴?需要注明的是,A公司为有限公司

青柠 解答

2017-06-17 17:30

,对已注销有限责任企业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如下:若依法进行了清算,那么税务机关不进行处理,将涉税违法资料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追究原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依法清算的,则可以向原有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或者股东追缴欠税,促使他们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你的问题可以结合税收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处理。另外,该情形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反映,按照实际核实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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