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17-06-17 17:16
我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原投资方A(香港公司,100%控股我公司)于2008年度进行了股权转让,将我公司100%控股股份转让给新加坡的另一公司B。现今,税务机关通过我公司向原股权转让方A追缴该笔股权转让税款,但A公司已于2010年在香港依法解散。请问,A公司是否还负有该笔税款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能够向A公司的原股东或法人追缴么,或者说税务机关能够就这笔税款向谁追缴?需要注明的是,A公司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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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解答
2017-06-17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