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7 17:37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我司是2003年在马尾科技园区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当时适用税率是15%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2004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3%地方所得税免征。现经营期未满十年需要注销,请问:除了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还需要补缴2004-2007年的3%地方所得税税款吗?补充:依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不存在3%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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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17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