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17 19:36

我司是出口免抵退企业。2011年5月出口一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在2012年2月才收齐所有单证。现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盼回复!谢谢!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17 19:49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文件第十四规定,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2011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的可比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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