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方(地产)→B乙方(施工方)→C丙方(施工方下游供应商) 因A没有钱支付B将开发的房子工抵给B,并要求B向A开了房价对等的发票签订了工抵协议,但并未在销楼部签订实际购房合同,A给B预留了购房更名权力。现B欲将工抵房产给C,C可向B开具对等房产发票并同意愿意以公司名义接受此房产。 问:在此流程中如果B和C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可在满足税务的合规前提下正常转让更名给C,有无税务风险?
害羞的金鱼
于2022-09-18 08:02 发布 393次浏览
- 送心意
洋洋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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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风险太大,增值税有多交的问题,建议A直接与c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同时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约定a和b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b和c 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2022-09-18 08:43:03
这个规定是按实际,这个,实际是啥就要求开啥,
2020-04-13 14:17:54
同学你好,需要看8万块钱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按折扣形式扣除,开具带折扣的发票,按折扣完的价格是94000元开发票,如果是赔款类性质的,那就需要全额开具发票。
2020-08-11 11:39:29
你好,是服务的吗?具体的什么服务的?
2024-05-21 15:11:25
你好,最好是有合同签订
2017-06-25 0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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