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方(地产)→B乙方(施工方)→C丙方(施工方下游供应商) 因A没有钱支付B将开发的房子工抵给B,并要求B向A开了房价对等的发票签订了工抵协议,但并未在销楼部签订实际购房合同,A给B预留了购房更名权力。现B欲将工抵房产给C,C可向B开具对等房产发票并同意愿意以公司名义接受此房产。 问:在此流程中如果B和C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可在满足税务的合规前提下正常转让更名给C,有无税务风险?
害羞的金鱼
于2022-09-18 08:02 发布 4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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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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